结构框架
(一)网络空间的可规制性:国家主权介入的前提
(二)真实的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介入的背景
(三)信息主权:国家主权的焦点
二、网络空间主权的行使
(一)“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及其困境
(二)“全球公域”及其误用
(三)以网络空间主权为基础的治理模式
三、网络空间主权的国内法建构
(一)网络空间主权的法治化
(二)网络空间主权的国内法体系
四、基于网络空间主权的国际合作
(一)主权独立:网络空间单边权利
(二)主权平等与主权合作:网络空间共治权利
实习编辑:刘清越
尽管网络空间主权已经成为我国处理网络事务的根本指针和制度基石,但其理论价值和法律意蕴均未得到充分阐明。面对与现实空间既区分又交融的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既要坚持对网络空间的适用性,反对消解主权的“网络自身主权论”和弱化主权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又要根据网络空间“互联、互通、互动”的特质适时而变:在内部主权的层面上,建构基本立法权、简约行政权和类型化的司法管辖权;在外部主权的层面上,主张网络安全、平等参与、共同利用、善意合作的国际法新秩序。
国家主权;网络空间;互联网治理;国际合作;制度构建;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