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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的证立——一个后果论的进路

作者:许可 中国人民大学 

第30530篇 《政法论坛》 201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6/11/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民法总则  #物权

内容摘要

 囿于传统民法的演绎体系和本质论的法学方法,网络虚拟财产在债权定位和物权定位之间进退失措。在关注事实与结果的后果论进路下,物权定位与债权定位之争被具体化为不同救济方式的选择及其后果的配置效率。纠纷类型化和法经济学的交叉运用最终证明: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下的救济在后果上优于债权定位,从而为《民法总则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定位提供了理据。 

关键词

虚拟财产;后果论;物债二分;

结构框架

一、方法论转换:从本质论到后果论 
二、网络用户与不特定第三人间纠纷的救济选择
(一)典型案例及其解答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vs.侵害债权请求权
三、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商纠纷中的救济选择
(一)典型案例及其解答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vs.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基于安全保障的违约/侵权赔偿请求权vs.继续履行请求权
四、结语


(实习编辑:张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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