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特别生效要件
(三)合同与合意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一)处分行为应以处分权为构成前提
(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四、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
(一)意思表示瑕疵与可撤销
(二)虚伪行为与隐藏行为
五、私人自治的保障
(一)禁止放弃自主决定权
(二)处分禁止
(三)部分无效
六、结语
(实习编辑:张楚欣)
从《民总征求意见稿》法律行为部分的体系与规则出发,构建理想的法律行为制度宜作四个方面的调整。首先,从体系化的立法技术出发,应补充规定合同订立规则以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规则。其次,确立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再次,从私人自治的实现与保障出发,应完善意思表示瑕疵的可撤销与无效制度。最后,为了实现对私人自治的保障,应在未来的民法总则中补充规定禁止放弃自主权、处分禁止等制度。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私人自治;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瑕疵;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