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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标法》第8条地位辨析

作者:王太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第30554篇 《中华商标》 2015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16/10/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知识产权  #商标权  #商标的分类

内容摘要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关于该条规定的地位大致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商标法》第8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实质要件的一般规定。另一种理解则认为《商标法》第8条仅仅是关于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那么,《商标法》第8条的地位到底如何呢?笔者将从《商标法》第8条的来源、文义分析、比较法分析、目的分析和体系分析等角度进行分析,以求弄清《商标法》第8条的地位。

关键词

《商标法》第8条;实质要件;构成要素;

结构框架

一、《商标法》第8条的来源:《TRIPS协议》第15条及其解析
二、《商标法》第8条的文义分析
三、《商标法》第8条的比较法分析
四、《商标法》第8条的目的分析
五、《商标法》第8条的体系分析


(实习编辑:王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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