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违约金双重功能论

作者: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 

第30556篇 《清华法学》 201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6/1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违约金  #惩罚性  #赔偿性

内容摘要

违约金兼具压力功能和赔偿功能的双重功能立场,起源于罗马法,历经千余年的交织互动,已为现代比较民法之共识。双重功能在法技术上可通过损害举证简化、损害赔偿额预定及不可赔损害填补等规则获得落实,并以三种规范模式作不同的比重分配,也是违约金在体系上得以和私罚制度相区分的关键。我国现行法下,违约金不符合典型担保的规格,也不具有惩罚功能,但相关规范基础可以落实其双重功能,且从规范模式角度看,较为强调其中的赔偿功能。

关键词

违约金;压力功能;赔偿功能;双重功能;惩罚;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违约金双重功能的历史脉络
(一)双重功能的历史起源
(二)双重功能的交织演进
(三)双重功能的法系分合
(四)小结
三、违约金双重功能的规范内涵
(一)双重功能的规范落实:三项规则
(二)双重功能的比重分配:三种模式
(三)双重功能的体系意义:不构成私罚
四、违约金双重功能的中国问题
(一)中国法上违约金的担保属性之争
(二)中国法上双重功能的规范基础
(三)中国法上双重功能的比重分配
(四)中国法上违约金的惩罚功能?
五、结语


(实习编辑:王路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