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专利权用尽的法律渊源
(二)专利权用尽的售后限制的法律效果及争议
(三)合同法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借鉴——构建专利权保留规则
二、专利权用尽的售后限制的理论发展——专利权保留的取舍之间
(一)内在限制论——专利权保留的排除
(二)默示许可论——专利权保留的允许
三、专利权用尽售后限制的行为模式
(一)按限制形式分类
(二)按限制内容分类
四、专利权用尽售后限制的效力
(一)效力辨析
(二)专利法上的效力
(三)合同法上的效力
(四)反垄断法限制
结语
(实习编辑:路英豪)
(本文作者:刘强,沈伟)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对专利权排他性的一种重要限制。专利权用尽售后限制的法律效果争议主要表现为,专利产品销售时所附限制性条件能否阻却专利权用尽,对由此存在专利权的绝对用尽和相对用尽两种不同模式。应当借鉴合同法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建立专利用尽框架下的专利权保留规则。基于专利权用尽售后限制的理论,内在限制论排除了“专利权保留”,而默示许可论则允许,并更为符合专利权用尽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限制形式和内容的不同,专利权用尽的售后限制和专利权的保留具有不同的表现。应当承认专利权用尽售后限制在专利法上的效力,违背该限制条件将构成专利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从而强化对专利权人的保护。
专利权用尽;售后限制;专利权保留;默示许可;内在限制;责任竞合;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