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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程序与实体法律的衔接

作者:周珂 中国人民大学 

第30621篇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6/10/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环境保护法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周珂;林潇潇) 
中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的构建偏重程序方面,对相关实体规则的改良尚不充分,以至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仍主要依赖于传统民事法律体系。无论对"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采取"公众共享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抑或"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环境利益"的解释,都难以使其获得民事法律救济。应当将"环境利益"划分为"受环境状态影响的利益"和"以环境状态为内容的利益"。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体规则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欧洲经验可资借鉴。应改良环境公益诉讼实体法律,实现程序与实体法律的衔接。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利益;环境社会公共利益;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境公益”的民法学解读
三、“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的解释选择与法律保护
结论


(实习编辑:王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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