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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总则代理立法研究

作者:马新彦 吉林大学 

第30648篇 《法学家》 201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7/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律行为  #代理  #表见代理  #隐名代理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内容摘要

从代理规则的属性、结构上看,代理不具有独立成章的意义和必要,且比较法上没有代理独立成章的先例。《民法总则草案》第七章“代理”应回归于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继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之后,设置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第七章代理一定程度上滥用了“法律除外条款”,应予以删除或修正。《民法总则草案》第143条、第149条、第151条、第152条都需要进行修改,第144条、第147条应该删除,此外应增加“间接代理”“紧急代理”“共同委托”等规定内容。 

关键词

代理;法律除外条款;间接代理;紧急代理;共同委托;

结构框架

一、关于第七章的体例编排
(一)从代理规则的属性上看,代理不具有独立成章的意义和必要
(二)从结构上看代理不具有独立成章的意义和必要
(三)比较法上没有代理独立成章的先例
二、关于第七章“法律除外条款”的弊端及其修正
(一)“法律除外条款”的弊端
(二)“法律除外条款"的检讨与修正
三、关于第七章条文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条文的修改
(二)关于条文的删除
(三)关于条文的增加


(实习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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