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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

作者: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第30651篇 《比较法研究》 201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6/12/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内容摘要

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侵权责任编应该增加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规定。新增的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数人环境、生态侵权中,应该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严格比例因果关系下适用按份责任外,其他数人环境、生态侵权应该适用连带责任。在企业法人等环境、生态侵权案件中,有过错的特定个人与该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环境、生态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不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环境、生态侵权责任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应优先受偿。

关键词

破坏生态侵权责任;连带责任;直索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构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制度
(一)《侵权责任法(草案)》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应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三、数人环境、生态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扩大适用
(一)数人环境、生态侵权的前提——同一损害
(二)我国数人环境、生态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改造
四、增加企业法人等环境、生态侵权中相关个人的责任
(一)道德风险的预防——股东有限责任及其否定
(二)侵权制裁——作为“大脑”的个人与作为“工具”的公司
(三)相关个人责任的具体制度构造
五、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的关系
(一)环境、生态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
(二)两个尚未充分讨论的问题——归责原则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三)一个已经达成的共识——环境、生态侵权责任的优先偿付
六、结论

(实习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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