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构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制度
(一)《侵权责任法(草案)》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应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三、数人环境、生态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扩大适用
(一)数人环境、生态侵权的前提——同一损害
(二)我国数人环境、生态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改造
四、增加企业法人等环境、生态侵权中相关个人的责任
(一)道德风险的预防——股东有限责任及其否定
(二)侵权制裁——作为“大脑”的个人与作为“工具”的公司
(三)相关个人责任的具体制度构造
五、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的关系
(一)环境、生态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
(二)两个尚未充分讨论的问题——归责原则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三)一个已经达成的共识——环境、生态侵权责任的优先偿付
六、结论
(实习编辑:刘清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