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基本内涵
(二)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规范目的
二、物上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
(一)侵权法上返还财产的本质界定
(二)侵权法上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功能缺失
(三)法律效果上的差异
(四)司法实践的侵权法思维惯性
(实习编辑:朴程健)
在现行法上,既在物上请求权规则处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在侵权责任法中将其规定为侵权责任。在这种双轨机制下,司法实践往往将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侵权责任予以适用,但从制度内容与功能上看,物上请求权以其抽象的构成要件,全面地保护绝对、自由的所有权或物权,反之,作为侵权责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并不能完全救济所有权与占有分离的情况,在法律效果上,也有失平衡。所以,应当取消侵权法上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则,仅保留物权法上的物上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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