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民法人格权和宪法人格权之独立
(一)独立的形成和发展路径
(二)严格区分的效力范围
三、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之互动
(一)客观法是基本权利和民法人格权互动的纽带
(二)基本权利与民法人格权的互动只能是间接的
四、 关于人格权立法的建议
五、结论
(实习编辑:王路遥)
人格权到底是宪法权利还是民法权利,应该关注宪法和民法的区分,而不能只停留在人格权的字眼上,须避免单向片面的研究视角。所谓的宪法人格权本质上是基本权利的内容,民法人格权则是私法上的权利。宪法体系下的基本权利和民法体系下的人格权在各自的产生发展路径、主观权利属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以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属性为纽带,基本权利与人格权可以间接互动,二者在不同体系下各司其职,分工协同,不可混同亦不可相互替代。个人人格利益的保护应当在宪法领域和民法领域同时进行。
人格权;基本权利;主观权利;客观法;间接第三人效力;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