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域外法制与学说考察
1. 英美国家
2. 德国
3. 日本
三、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司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1. 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司法实践
2. 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四、未来我国民法典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选择
(实习编辑:刘清越)
学界对死者人格利益应予以保护已达成共识,但保护的究竟是死者利益、近亲属利益还是社会公共利益,存在不同观点。英美国家和日本采间接保护说,德国和俄罗斯则采直接保护说。我国法律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没有明确规定,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完全依赖于司法解释,法院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究竟是采直接保护说还是间接保护说摇摆不定。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近亲属权益兼顾公共利益保护为理论基础,采间接保护说。
死者人格利益;间接保护说;直接保护说;民法典;立法选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