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宏观上国家干预不足——放任家庭自治
(二)微观上国家干预冒进——回避亲情伦理
二、强化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分析
(一)未成年人利益本位之要求
(二)家庭自治客观式微之要求
(三)未成年人独立主体地位实质化之要求
三、公权力干预的有限性分析
(一)公权力干预固有的局限性
(二)尊重伦理情感之要求
四、制度建构——公权力干预与伦理情感回归
(一)以家庭监护为主导的监护模式
(二)国家干预在监护制度中始终居于辅助地位
(三)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适用的柔性考量
五、结语
(实习编辑:刘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