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第110条是关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规定。此文,张新宝教授将从条文主旨、核心概念、条文详解等方面入手,详尽解释110条。
[1] 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和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3] 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和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4]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进行修改,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更完备的刑事保护。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并且明确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等。 [6]截至2016年,全球范围内已有110余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欧盟地区是最早、最具代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成文法国家,亚洲地区如日本、韩国、新加坡也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引领下,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进行新一轮修法高潮。 [7] 我国早在2003年,原国务院信息办便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着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起草工作,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后因国务院改组搁浅;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个人信息保护列入“继续开展研究论证,视情况作出相应安排的类别”。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研究与制定,不仅能够为自然人提供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并且也能够为个人信息的正当利用以发挥其公共管理价值、经济效益划定合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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