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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金眉 中国政法大学 

第31143篇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6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7/2/2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监护  #监护权  #父母的权利  #父母的义务

内容摘要

 在我国,从《民法通则》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再到四部委《意见》,有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仍然存在制度空缺。各国法律关于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主要是从父母的主观状态和是否需要穷尽其他的救济方式两方面来考虑。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类型在理论上可以划分为主动撤销与被动撤销、部分撤销与全部撤销、停止与被剥夺等。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效力问题首先是撤销的适用范围问题;与此同时,由于监护权包括了人身照顾与财产照顾两方面的内容,因此在父母监护权处于部分停止与全部停止以及被剥夺的情形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原有的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就会发变化,由此发生权利义务的变更。

关键词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缘起
二、关于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概念
三、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
(一)主观状态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意义
(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前置条件
四、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的类型
(一)主动撤销与被动撤销
(二)部分撤销与全部撤销
(三)停止与丧失
五、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的法律效力
(一)适用范围
(二)监护权停止情形下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剥夺监护权情形下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结语


(实习编辑: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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