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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国业主自治组织主体地位的演进与建构

作者:朱涛 重庆邮电大学 

第31252篇 《私法研究》 2015年第7期

发布日期:2017/5/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  #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  #管理规约

内容摘要

 “业主自治组织”(以下简称“业主组织”)是指由一定建筑区划范围内的业主(房屋所有权人)所组成,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相关共同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的团体。作为一个非正式用语,业主组织在我国立法上并无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常被用来指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以表达二者的基本属性及身份内涵。

关键词

业主大会;业主组织;业主自治;房屋所有权人;共同事务;建筑区划;业主管理;诉讼主体资格;小区管理

结构框架

一、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组织的诞生
二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业主组织的主体之争
三 、《物权法》实施——业主组织法律地位的制度回避与现实强化
四、历史经验的总结与分析
五、业主组织主体地位的构建
六、余论


(责任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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