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业主组织的主体之争
三 、《物权法》实施——业主组织法律地位的制度回避与现实强化
四、历史经验的总结与分析
五、业主组织主体地位的构建
六、余论
(责任编辑:朴程健)
“业主自治组织”(以下简称“业主组织”)是指由一定建筑区划范围内的业主(房屋所有权人)所组成,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相关共同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的团体。作为一个非正式用语,业主组织在我国立法上并无规定,理论和实践中常被用来指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以表达二者的基本属性及身份内涵。
业主大会;业主组织;业主自治;房屋所有权人;共同事务;建筑区划;业主管理;诉讼主体资格;小区管理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