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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事责任能力之本质新解

作者:朱涛 重庆邮电大学 

第31274篇 《河北法学》 2013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17/5/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朱涛;张钰
      作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能力,具有独立性、抽象性、全面性、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等属性。民事责任能力的规范目的在于:对主体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尽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关键词

民事责任能力;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结构框架

一、责任能力之核心——责任的归属资格
二、责任能力之流变——与过错的交互关系
三、责任能力之地位——独立的主体能力
四、责任能力之面貌——抽象的主体能力
五、责任能力之范围——贯彻民法始终
六、责任能力之目的——损失的弥补


(责任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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