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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标准主导模式

作者:刘晓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第31408篇 《财经法学》 2017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7/4/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隐私权  #民生热点

内容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权模式有其合理性和现实基础,但是以私权为主的治理模式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而出现了失灵。私权模式为其他治理机制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应当建立多种机制并行的多元治理框架。政府直接管制模式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等约束条件,因此,根据社会自我管制理论,通过数据行业形成自下而上的行业标准应成为治理个人信息的主导模式,并建构“基础法律规范、行业通用标准、企业最佳实践”的治理框架。

关键词

个人信息;私权;大数据;自我管制;行业标准;

结构框架

一、私权治理模式及其社会基础
(一)私权治理模式的基本观点
(二)我国立法现状下的私权治理
(三)私权模式的民意基础
二、私权治理模式的失灵和变迁
(一)实践中私权救济的失灵 
(二)理论反思与国际经验
(三)私权模式基础上的多元治理
三、行业标准为主导的综合治理架构
(一)政府直接规制的局限与社会自我规制的功能
(二)标准治理模式的优势与局限
(三)行业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结语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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