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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之考察与检讨

作者: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 

第31688篇 《中外法学》 201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7/7/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强制规范  #合同法  #合同的效力

内容摘要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施行以来的127则省级以上终审裁判表明,现行实务对“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内涵已有基本界定,但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制逻辑、规范功能、体系关联的把握仍有欠准确。规范适用的形式维度中,既有的描述型和要件型进路均不乏疑义,体系和目的方法的运用亦有待充实。规范适用的实质维度中,裁判实务贡献了规制对象的三方面区分、合同履行情况、主张无效者本身违法或明知相对方违法等规范内外的多项评价要点,但其内在机理应再作梳辨。“效力性”与“管理性”二分的实务困境表明,应肯认和发掘《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一般条款”功能。

关键词

强制规范;效力性;管理性;合同效力;裁判实务

结构框架

引 言 
一、《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实务运作概观
二、“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实务定位
(一)“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封闭式分类?
(二)明定“违反即无效”的强制规范
(三)未明定“违反即无效”的强制规范
(四)小结
三、规范适用的进路与方法
(一)描述型进路与要件型进路
(二)体系方法与目的方法
(三)小结
四、规范适用的评价要点
(一)内部评价要点:规制对象的三个方面
(二)外部评价要点:无效必要性与无效妥当性
(三)小结
五、代结语:《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再认识


(实习编辑:郭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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