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占有法总则的内容
(一)占有的统一概念
(二)增设间接占有、占有辅助制度
(三)增设共同占有制度
(四)增设占有的取得与丧失制度
(五)增设占有推定制度
(六)删除的规则:第241条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完善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正当性
(二)占有请求权的核心要件:禁止之私力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主体
(四)针对占有请求权的抗辩
(五)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
(六)除斥期间
(七)增设占有防御权制度
结论
(实习编辑:郭咪萍)
现行《物权法》占有一章的规定简单且不成体系,需要重构。建议将占有回复关系规定在原物返还请求权之后,删除《物权法》第241条,构建完整的占有制度。占有制度应规定在物权法总则部分,首先规定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占有辅助人等制度内核,并补充规定占有的取得、移转与丧失制度,然后规定占有状态推定以及占有权利推定制度。占有保护的根据在于维护和平说,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刑法之外不可低估的保障与维持国家权力垄断的法律制度。建议规定禁止之私力概念,在占有保护之诉中不得以本权进行抗辩制度,并增设占有防御请求权。
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占有辅助人;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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