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既有规范和学说的梳理
(二)准确:立法语言的元规则
二、对我国民事立法语言现状的分析
(一)纯粹的语言表达问题
(二)表现为语言的法律问题
(三)法与法之间表述不统一的问题
三、民事立法语言的规范化路径
(一)明确立法的方针和风格
(二)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语言审校并重
(三)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准确运用立法语言
(实习编辑:曲晓梦)
从表达上的需要、使用的普遍性以及操作的可行性三方面考察,判断民事立法语言优劣的基本标准和目标是“准确与否”。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在落后的立法技术、经验主义立法思维、不断更替的法律理论以及不同的草案起草者和审定者之共同作用下,存在大量“语言失范”:既有标点符号、用词和语法错误及篇章结构矛盾的纯粹语言问题,也有隐藏在概念不清晰、语言表达含混和逻辑不周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还有法与法不统一的体系问题。既降低了民事立法的质量,也对司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编纂民法典之时,应当遵循“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方针,优选专业化的立法品格,将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语言审校并重,准确选择和适用语言,以追求民法典语言表达的完善。
民法典;立法语言;规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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