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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房屋登记对婚内房屋权属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

作者:曹守晔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第31898篇 《人民司法(应用)》 2016年第19期

发布日期:2017/10/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不动产登记  #物权效力  #婚姻  #夫妻的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其归属自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譬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然而,民事审判实践和执行工作中远不限于上列法条所列举的情形。假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 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登记簿;物权效力

结构框架

一、物权对抗力概述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公示的效果
(一)登记的性质
(二)未经登记的法律后果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动产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相分离
四、约定夫妻财产制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模式
(二)关于约定财产制下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论争
(三)约定财产制下的物权变动不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五、夫妻财产制下未登记的物权变动无对抗力

(实习编辑: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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