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直接代理、间接代理与“以本人名义”之关系梳理
(二)《民法总则》之前既有法对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意义脉络的展开
(三)对《民法总则》最终文本之体例安排的评述
二、纲举目张:代理权问题的方方面面
(一)《民法总则》第165条与代理权范围的确定
(二)基础法律关系的义务拘束与代理权的滥用
(三)授权行为之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正当性
三、欲说还休:表见代理制度之整合与重构
(一)默示追认与容忍代理之区分与立法整合
(二)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1、表见代理条款但书之争与被代理人之可归责性
2、仍须解释的表见代理之法律效果
四、结语
(助理编辑:杨慧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