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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完善我国留置权制度的建议

作者:孙鹏 西南政法大学 

第32082篇 《现代法学》 2017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7/12/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担保物权  #留置权  #商事留置

内容摘要

留置权仅担保承揽、运输、保管、行纪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债权以及无因管理人、遗失物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人因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而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债权人,债权人可直接对第三人动产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占有动产非因债务人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只能类推善意取得之法理成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与动产应属于相互持续性经营关系,可不受“不与债权人义务相抵触”规则和“比例原则”之限制,但不得对第三人动产行使商事留置权。

关键词

留置权适用范围;商事留置权;立法建议;

结构框架

一、留置权担保债权之范围
(一)留置权中动产与债权的牵连性
(二)留置抗辩权中财产与权利的牵连性
二、债权人留置第三人动产之路径与界限
(一)债权人留置第三人动产的理论争议述评
(二)债权人留置第三人动产的立法构造
三、商事留置权之特殊规则
(一)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不限于企业
(二)商事留置权牵连性之缓和
(三)债权人不得对第三人动产行使商事留置权
(四)商事留置权其他特殊规则
四、留置权立法中的其他问题
(一)债权人占有动产的合法性
(二)留置权之紧急行使
(三)相当担保之提出


    (助理编辑:郑锡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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