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之删除
三、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规则
四、重订可撤销行为规则
五、法律行为违法无效规则的重修
六、结语
(实习编辑:陈小娟)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将意思表示概念和理论贯彻始终,构建了基本完整的意思表示规则,纠正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立法错误。此外,该章通过新设通谋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规则、复合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为暴利行为、增加第三人欺诈、胁迫以及重修违法行为无效规则等,体现了《民法总则》重返传统法律行为制度的姿态。然而,意思表示理论贯彻的不彻底、单方虚伪表示规则的阙如、通谋虚伪表示的对抗效力等瑕疵,表明离完整法律行为理论要求还有明显的体系欠缺;而对于变更权的删除,既是对最新立法趋势的漠视,也体现了对我国既有立法成绩自信心不足。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可撤销行为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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