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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特留份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法制构造

作者:宋宗宇 重庆大学 

第32129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7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17/12/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继承法  #继承  #继承权

内容摘要

特留份制度可溯至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现代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设立了特留份制度或类似制度,总的呈现出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和逐步完备其制度内容的态势。我国《继承法》仅规定了保护“双缺人”和婴儿利益的必留份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以遗嘱剥夺亲密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在我国引入特留份制度很有必要。我国应当主要借鉴大陆法模式,形成特留份与必留份制度并存的立法体例,细化权利主体、具体份额及扣减制度,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维护亲密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

特留份;遗嘱自由;亲密继承人;必留份;扣减制度

结构框架

导言
一、特留份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一)起源: 罗马法 
(二)更新: 日耳曼法
(三)发展: 现代立法
二、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模式与发展趋势
(一)大陆法模式
(二)英美法模式
(三)特留份制度的立法趋势
三、建立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立法选择
(一)建立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选择
四、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具体设计
(一)权利主体
(二)具体份额
(三)扣减制度
结语

(本文合作作者:姜红利,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琳,重庆大学建筑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实习编辑:蔡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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