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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

作者:缪宇 中国政法大学 

第32351篇 《中外法学》 2018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3/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婚姻家庭继承  #婚姻  #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规定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基础,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产物,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负责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合同债务,首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债务又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配偶是否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按照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认定。不过,日常家事代理权旨在维持夫妻生活共同体,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配偶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借款不负连带责任;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结合借款收益、企业性质和经营控制权等因素综合认定。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制;日常家事代理权;连带债务;民间借贷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视野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夫妻连带债务
(一)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的问题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本来面目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
(四)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关系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模式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基础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法中的地位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冲突
(三)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区别
四、实践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一)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借款
(二)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
五、结论


(助理编辑:蔡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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