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游戏名称商标的构成要件
1、美国商标法上游戏名称商标的显著性条件
2、欧盟商标法上游戏名称商标的显著性条件
3、日本商标法上游戏名称商标的显著性条件
三、游戏名称商标保护的边界
(一)游戏本身的不受保护性与游戏名称的描述性和通用性
1、游戏本身的不受保护性
2、游戏名称的描述性和通用性
(二)游戏名称商标的正当使用
1、游戏名称商标的描述性正当使用
2、游戏名称商标的指示性正当使用
四、结语
(助理编辑:陈小娟)
游戏具有赚钱和休闲娱乐的双重属性以及很大程度的不受保护性。游戏名称商标则兼具商标与游戏名称的双重属性与双重功能:一方面,作为游戏名称,它用来指称或描述游戏;另一方面,作为识别来源的商标,它用来指示特定的来源或游戏服务。游戏及游戏名称商标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游戏名称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有着天然的劣势,其往往需要证明“第二含义”,即已经通过使用而具有了获得显著性。游戏本身的不受保护性与游戏名称的描述性和通用性决定了游戏名称商标更容易构成正当使用,其保护范围比普通商标的范围更窄。
游戏; 游戏名称; 商标; 显著性; 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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