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讨论的前提:《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32条的解释
(一)体系化思考下的无因管理完全赔偿论
(二)无因管理中本人赔偿义务的范围
二、无因管理视角下见义勇为的构造
(一)管理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二)对本人损害赔偿义务的限制
(三)见义勇为者通过无因管理获得救济的可能性
三、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定位
(一)受益人补偿义务的必要性
(二)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构成要件
四、多重救济渠道的内部关系——代结论
(助理编辑:杨慧敏)
见义勇为者在遭受损害时,依据无因管理规定对被救助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侵权责任法》第23条仅在见义勇为者无法通过无因管理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国家救助渠道时补充适用。为了避免评价矛盾,被救助者依据无因管理规定负担的赔偿义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中的受益人补偿义务都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但是,见义勇为者仅在损害源于见义勇为的特定风险时,方可向被救助者主张无因管理之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的适当补偿请求权。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应当通过国家救助、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受益人补偿义务等多元化渠道获得救济。
无因管理;补偿义务;损害赔偿;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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