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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总则》关于“监护”规定的释评

作者:李世刚 复旦大学 

第32726篇 《法律适用》 2017年第9期

发布日期:2018/6/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监护  #监护权  #成年监护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立法在延续《民法通则》既有架构与模式的基础上,扩大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责,重视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特殊性,全面加深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具体制度上,新立法新创事先委任监护人、临时监护、监护人资格撤销恢复等机制,对既有规则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可操作性。但是监护制度的系统化、类型化和专业化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

民法总则;监护;临时监护;监护资格

结构框架

一、 监护制度体系与民法典的构造
二、《民法总则》所展现的监护制度立法方向
(一)强调了监护制度解释适用的原则
(二)扩大了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
(四)开始重视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特殊性
三、《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的新发展及法律适用
(一)法定监护顺序的适用
(二)临时监护与指定监护的衔接
(三)事先委任监护人行为的法律性质
(四)审慎适用监护关系恢复制度
(五)监护制度的多方参与模式
四、关于未来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实习编辑:熊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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