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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代物清偿制度的发现与构建

作者:王洪亮 清华大学 

第32747篇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8/6/2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债权  #债权总论  #债的履行  #债的消灭

内容摘要

文章针对以物抵债这一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通过制度梳理,发现其中的代物清偿规则,明确界定代物清偿的本质在于受领他种给付以清偿原负担的给付。他种给付的债的原因仍在于原来的债之关系。代物清偿合同性质上是一种诺成合同,而非要物合同。代物清偿不同于为了担保而给付,也不同于新债清偿。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若有疑义,应遵循有利于债权人解释的规则,解释为新债清偿对债权人更为有利,所以,应解释为新债清偿。如果债务人依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即可以发生清偿的效力,债之关系消灭。但如果所提供的标的物有物的瑕疵或权利瑕疵,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恢复到原债之关系上,并要求恢复原债之关系上的担保等从权利。

关键词

代物清偿; 新债清偿; 解释规则; 瑕疵担保责任

结构框架

引言
一、代物清偿合同的诺成性
二、代物清偿合同与原债之关系的消灭
(一)替代清偿与代物清偿合同同时发生
(二)代物清偿合同在代替清偿行为之前发生
(三)代物清偿与为担保而提供给付
(四)旧债权的消灭
三、解释规则
四、瑕疵担保责任规则
五、结 论


(实习编辑:陈彦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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