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概念
(一)已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的非法人组织类型进行了规定
(二)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依法进行登记,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过批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五)具有主体意义上的独立性
三、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四)其他非法人组织类型
四、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概念比较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
五、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问题
(一)非法人组织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权
(二)应当区分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与出资人(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权利
(三)非法人组织可以产生“财产区隔”的效果
(四)非法人组织财产的动态移转
六、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规则
(一)非法人组织的债务应当首先由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进行清偿
(二)出资人或设立人对外的无限责任
(三)数个出资人或设立人之间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
(四)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五)对于非营利非法人组织责任承担规则的特别考量
七、结论
(实习编辑:杨欣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