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商标共存的概念厘清与构成
(一)商标共存及相关概念之厘清
(二)商标共存的概念和构成
三、商标共存制度的价值冲突与制度协调
(一)商标共存制度的价值冲突
(二)商标共存制度的制度协调
四、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共存的承认与规制
(一)商标共存的承认
(二)商标共存的规制
五、结论
(实习编辑:杨欣怡)
商标共存是同一法域内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有冲突的商标基于某种原因同时合法存在的情形,认为商标共存需要以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为条件以及认为商标共存协议是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均属对商标共存的认识误区。商标共存制度倾向于商标所有人利益的保护,从而与消费者利益保护之间存在着价值冲突,类似的制度还包括商标先用权制度、商标共有制度、冲突商标审查制度以及商标转让制度等,这些制度应该保持协调。商标共存利大于弊的客观情况、我国商标法的私权保护取向以及商标先用权等相关制度的发展趋势共同决定了我国应该明确承认商标共存,而商标共存的弊端则要求通过恰当的商标共存协议内容、正确使用商标以及附加区别标志等方式对商标共存予以适当规制。
商标共存;混淆可能性;商标共存协议;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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