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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

作者: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第32823篇 《法学评论》 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7/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人  #公益法人  #企业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内容摘要

以利益的归属方为标准,可以将非营利目的划分为公益、互益与自益。公益性法人的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福利,其归属于第三方,体现高度利他性。互益性法人的利益归属于成员自身,其利益属性可以包括经济利益,其类型包括经济类公共交易平台与非公益性社会团体。自益性法人的利益归属于法人自身,主要是指宗教活动场所。互益性法人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原则上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互益性法人终止时出资人只能有限分配剩余财产。

关键词

其他非营利目的; 互益性法人; 自益性法人; 经营活动; 有限分配

结构框架

一、基于利益归属方的“非营利目的”类型划分
(一)非营利法人的类型划分——以成立目的为标准
(二)“公益目的”与公益性法人
二、“其他非营利目的”之一:互益目的与互益性法人
(一)互益目的的概念内涵与利益性质
(二)互益性法人的具体类型
三、“其他非营利目的”之二:自益目的与自益性法人
(一)不同于公益目的、互益目的的“自益目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与捐助法人
四、非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治理框架
(一)严格执行“不得分配利润”规则
(二)完善非营利法人特别法的立法
(三)加强非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章程的建设
(四)严格限制非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
(五)互益性法人与自益性法人终止时的财产处置
五、结论


(实习编辑:张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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