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理论见解
(二)司法实务
二、我国民法明文规定法理与学说法源地位的必要性
(一)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不足以替代法理和学说
(二)明文规定法理和学说的法源地位方可解决误用或滥用法理的问题
三、关于法理与学说法源地位的两种规范模式
(一)“法官自创规则+作为辅助资料的学理”:以《瑞士民法典》第1条为例
(二)作为兜底性法源的法理:以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条为例
四、法理和学说在我国民法法源中的应然定位
(一)两种规范模式的启示
(二)我国法上应有的规范模式
五、结语
(实习编辑:徐蓉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