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法国民法典》新设统一返还规则
(二)债法改革之前的返还规则立法状况
二、金钱的返还规则
三、物的返还规则
(一)“实物返还”原则
(二)从属部分的返还
(三)保管与改良费用
(四)善意与恶意的区分与影响
四、对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债法领域内设立统一返还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债法领域内对不同返还规则差异性的处理
(三)债法领域内返还规则的内部构造
(实习编辑:熊超成)
法国债法改革在民法典中新设“返还”单元,就债法领域内设立了体系化的返还统一规则,不仅适用于非债清偿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也适用于合同无效、解除等引发的返还问题。新体系依据返还客体的类型(物、金钱、服务给付)进行构建。原则上,就金钱以外的物,应按实物返还;在实物返还不能的情况下, 按返还之日的价值返还;服务给付依照提供服务之日的价值返还。不论善意或恶意,从属部分(利息、孳息、收益)均应予以返还。收益以宣判之日的价值返还;孳息如不能依照实物予以返还,原则上应依据债务清偿之日物之状态、按照偿还之日评估的价值予以返还。善意或恶意对标的物灭失、毁损、出让情况下的返还计算以及对返还从属部分的计算起点等有重要的影响。另就非债清偿、不当得利领域内的返还,《法国民法典》还设有个别特殊规范。
法国新债法;返还;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非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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