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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

作者: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第32918篇 《法律适用》 2018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18/9/1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责任范围

内容摘要

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网络平台虽然不是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但是其通过复杂的组织行为使得“搭乘顺风车” 这一活动广泛展开。因此网络平台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网络平台的这一侵权责任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不适用过错推定,尤其应当注意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作为组织者的网络平台之安全保障义务涵盖顺风车运输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网络平台违反该义务所需承担的侵权责任范围限于该笔顺风车业务运行过程中所导致的损害,而且应当针对驾驶行为与非驾驶行为这两种侵权类型认定不同的损害范围。

关键词

顺风车;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责任

结构框架

一、顺风车业务中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一)三种出租汽车业态的区分:顺风车、网约车与巡游车
(二)顺风车业务中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责任与雇主责任的排除
二、网络平台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网络平台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规则 
(一)网络平台的组织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网络平台组织者安全注意义务的主要内
(三)网络平台违反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
四、小结


(责任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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