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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合法性的审查机制——以法国经验为视角

作者:李世刚 复旦大学 

第33009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10/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法  #合同履行  #无效合同  #法院  #司法改革

内容摘要

在法国法上,合同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功能与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成为侵害“社会一般利益”或者“个体利益”的工具。为确保法官审查的全面以及便利,审查在多个层面展开(如条款、目的、形式等);审查的依据是被认定为公共秩序的规则,它们是经过筛选与类型化的各种具体利益在法律上的表达和固化;判定违法的标准是合同构成对上述利益的侵害;法官根据被侵害利益的类型对违法合同进行制裁(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中国法在审查依据上既有“客观标准”,也有实质的“利益标准”;在效力上,违法合同绝对无效,而不允许对侵害个体利益的违法合同适用相对无效。由此法官的裁量权和当事人的自治范围被不当制约。合同合法性的审查最终绕不开司法审查,中国法应重视法官在此方面的权威,确立与其审查职权相符的审查标准以及采取不同制裁措施的可能。

关键词

合同内容;约因;违法合同;合同无效;法国合同法

结构框架

一、 对“客体”合法性的审查
(一)“客体”概念的多面性
(二)“给付标的物”的合法性:“商业交易之物”
(三)“合同之债的客体”的合法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对“约因”合法性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与“约因”概念的多面性
(二)主观约因的认定
(三)主观约因违法的审查标准
(四)主观约因违法的法律效果
三、对形式合法性的审查
四、法国债法改革的新方案
(一)关于审查的层面
(二)关于审查的依据
(三)对违法合同的制裁
五、法国法的特点
(一)合法性要件的制度功能
(二)合法性审查的层面与标准
(三)违法合同的法律效果: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
(四)法国合同法的修订
六、中国法的对照
(一)审查的层面
(二)审查标准
(三)制裁
(四)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分标准


(责任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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