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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普遍免费+个别付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新思维

作者: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第33081篇 《比较法研究》 2018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8/1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互联网

内容摘要

在网络信息服务领域,业已存在的普遍免费模式削弱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削减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需要引入个别付费模式加以矫正和补充,形成与“普遍免费”模式并行的“普遍免费 + 个别付费”双重模式。“个别付费”模式的关键在于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一项独立属性,通过基础性能和附加性能区分的方式为个人信息“定价”。这样的双重模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具有较强的法理基础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这一模式的实施和推广需要在机制和制度方面作出必要的安排。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服务;普遍免费;个别付费;普遍免费+个别付费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互联网普遍免费模式及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
(一) 普遍免费模式的内在逻辑
(二) 互联网普遍免费模式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
三、个别付费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一) 从“数据支付”( pay by data) 到“金钱支付”( pay by money)
(二) 个别付费模式的兴起
(三) 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与实践
四、“普遍免费 + 个别付费”模式的正当性
(一) 双重模式凸显了个人信息的潜在财产利益价值
(二) 双重模式充实了用户同意原则
(三) 有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个人信息收集最小化”原则
(四) 双重模式有利于平衡不同用户之间的利益
(五) 双重模式有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
五、“普遍免费 + 个别付费”的机制建设与制度设计
(一) 机制建设
(二) 制度设计
六、结语


(助理编辑:张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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