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难以融合“三权分置”
(一)“三权分置”改革呼吁“集体所有制”形成主体表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落后于“三权分置”改革需求
二、“三权分置”改革视域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位
(一)“农民集体”难以直接作为市场主体
(二)“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厘清
三、“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构造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之“特别”厘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之构造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设“集体股”实现集体经济利益
(四)实现农民个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联结机制
(五)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转让与成员资格退出机制
(实习编辑:龙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