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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三权分置”视域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作者:许中缘 中南大学 

第33252篇 《当代法学》 2018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1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主体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成员权

内容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难以融合三权分置,改革呼吁其实现主体功能转型。主体塑造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作为“农民集体”之民事表达主体。农民个体的双重身份属性决定借助成员权体系实现集体所有权具有正当性,“股份制”加“合作制”的构建模式符合农民自愿联合的利益诉求。统、分良性结合要求从简单强调农民个体权利解放到农民个体为集体创收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设“集体股”系有效实现集体经济的创新路径。股权结构区分设置“资格股”与“追加股”以实现联合与发展,以“成员权-股权”拆分构造妥适安置农民个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键词

三权分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法人化;成员权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许中缘、崔雪炜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难以融合“三权分置”
(一)“三权分置”改革呼吁“集体所有制”形成主体表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落后于“三权分置”改革需求
二、“三权分置”改革视域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位
(一)“农民集体”难以直接作为市场主体
(二)“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厘清
三、“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构造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之“特别”厘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之构造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设“集体股”实现集体经济利益
(四)实现农民个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联结机制
(五)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转让与成员资格退出机制


(实习编辑:龙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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