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论法人的独立责任与二元民事主体制度

作者:许中缘 中南大学 

第33254篇 《法学评论》 2017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12/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法人  #法人的有限责任  #独立责任

内容摘要

法人的有限责任实现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但法人并不必然表现为有限责任。我国现有法律将法人独立责任等同于有限责任,忽视了法人责任的本质,既不符合世界国家法人立法的现状,也不能适应投资主体多样性的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害。法人可以是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混合责任甚至补充责任的法律主体。团体人格与自然人区分本质在于“团体性”,但目前我国法律明确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为必须经过登记的组织体,与法人并无实质区别,《民法总则(草案)》(一、二、三审稿)保留法人有限责任并规定非法人组织属于“将错就错”,并不能解决主体制度内部逻辑矛盾。我国未来民法典要去除既有桎梏,必须明确法人团体人格,统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明确法人独立责任,建立自然人——法人二分制度;对于未登记或组织性未至法人程度的组织,在法人一章中设立特殊组织确定其诉讼资格与财产管理问题。

关键词

民法典;法人制度;有限责任;独立责任

结构框架

一、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
(一)历史视角中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
(二)比较法视角中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
(三)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
二、我国法人独立责任制度嬗变
(一)清末至民初:区分法人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
(二)新中国成立至颁布《民通通则》:逐步到彻底混同法人独立与有限责任
(三)法人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混同的根源
(四)民商合一体例下责任混同造成主体制度的悖论
三、 “将错就错”不如重构法人责任制度
(一)正本清源: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二)“将错就错”之短
(三)重构法人制度之长
四、法人独立责任与二元民事主体制度建立
(一)法人的本质在于团体性
(二)非法人组织的本质在于团体性
(三)确定法人责任性质统一性与责任形态多样性
(四)民法典中民事主体制度框架具体设置


(实习编辑:龙铖)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