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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法定,定什么?定到哪?

作者:张志坡 南开大学 

第33275篇 《比较法研究》 2018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12/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基础理论  #民法  #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5 条是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法定的是、并且只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其实质是种类法定; 但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并列仍有其意义。物权法定并不包括、也无需包括设立方式、效力、公示方法、保护方法的法定。种类法定是三个层次种类的法定,内容法定是轮廓的法定,轮廓法定应注意把握各种物权的关键特征。轮廓法定使得物权法定中保有了一定的自治空间。地役权的灵活性存在于物权法定内部,其并非物权法定的补充。

关键词

物权法定;类型;内容;效力;公示;关键特征

结构框架

一、物权法定,定什么?
(一)种类法定
(二)内容法定
(三)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之关联
二、物权法定,不定什么? ———对己说的强调与对异说的批判
(一) 物权法定的只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二) 物权法定不包括物权设立、公示方法、物权效力和物权保护方法的法定
三、物权法定,定到哪?
(一) 种类法定是三个层次种类的法定
(二) 内容法定是轮廓的法
四、结论


(实习编辑: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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