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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物权编总则立法研究

作者:张志坡 南开大学 

第33310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8/12/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基础理论  #民法  #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开启,《物权法》总则编应做如下完善: 不规定物权概念,即便规定,也应对物权概念作出调整,将其界定为“物权是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法定原则应予以坚持,但应增加物权类型,对物权法定的缓和路径加以明文化。物权变动应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否定其无因性,以融贯法律体系,践行私法自治。其他条款亦应做必要的完善。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 物权法定; 物权行为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不应规定物权概念
(一)《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并非都是“物”权
(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并非都具有排他性
(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不是概念而是类型
(四)《物权法》不应规定物权的概念及次佳方案
(五)关于物权与财产关系最新观点的一个回应
三、缓和物权法定原则
(一)增加相对成熟的物权类型
(二)明确物权法定缓和的路径
(三)物权法定配套制度的完善
四、积极承认物权行为
(一)支援法律行为制度
(二)融贯法律理论体系
(三)贯彻私法自治精神
(四)明晰法律关系体系
五、结论

(实习编辑: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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