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不应规定物权概念
(一)《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并非都是“物”权
(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并非都具有排他性
(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不是概念而是类型
(四)《物权法》不应规定物权的概念及次佳方案
(五)关于物权与财产关系最新观点的一个回应
三、缓和物权法定原则
(一)增加相对成熟的物权类型
(二)明确物权法定缓和的路径
(三)物权法定配套制度的完善
四、积极承认物权行为
(一)支援法律行为制度
(二)融贯法律理论体系
(三)贯彻私法自治精神
(四)明晰法律关系体系
五、结论
(实习编辑:王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