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人格利益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不相容
(二)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会破坏交易的基本法则
(三)违约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害不能通过人格权保护提供救济
(四)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民法典之体系正当性
二、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之域外考察与评鉴
(一)德国违约人格利益损害救济路径解析
(二)意大利以合同的“涉人身性”确定违约人格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欧洲统一法中违约人格利益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建立违约人格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合同本质的回归
(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衡量
(三)违约人格利益损害赔偿救济不会对民法现有体系产生冲击
(四)违约人格利益损害赔偿救济可以弥补“责任竞合”制度固有之缺陷
四、合同中的人格利益确认及违约人格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类型化适用
(一)合同中的人格利益之确认规则
(二)合同中的人格利益损害的构成及类型化
五、违约人格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之体系性安置
(一)“合同编”总则中相应规则之调整
(二)“合同编”分则部分相应调整
六、结语
(实习编辑:龙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