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域外经验的重新解读
(一) 美国经验
(二) 德国经验
(三)欧洲其他国家与欧盟的经验
三、法律原理的重新理解
(一)隐私权益的侵权法保护
(二)个人信息的财产法保护
四、隐私权益的场景化与社群主义理解
五、迈向个人信息的消费者法与公法保护
(实习编辑:罗寰昕)
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当前的主流观点采个体主义的立场,将个人信息视为私权的客体,以域外经验为证,认为私法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相关隐私权益。实际上,域外的相关法律并未承认个人信息权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以私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也常遇到困难。对隐私权益必须进行场景化的理解,个人信息流通具有公共性价值。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防范相关风险,促进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的合理流通。宜通过“消费者法化”,重新激发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活力;同时,采取公法框架进行风险规制,保护个人信息。
隐私权益;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消费者保护;风险规制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