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关于被遗忘权的争论
(一)支持理由
(二)反对理由
(三)支持理由与反对理由的再分析
三、被遗忘权的中国理论与实践
四、被遗忘权的场景化界定
五、结语与启示
(实习编辑:包丁裕睿)
被遗忘权试图回应数字化记忆所带来的遗忘难题,但这种权利也面临争议,支持者与反对者均提出了有力的论据。通过辨析被遗忘权的支持与反对意见,可以发现被遗忘权的正当性应建立在信息合理流通与具体场景中各方合理期待的基础之上。我国法律实践对于被遗忘权的态度总体上符合被遗忘权的基本原理。在司法与执法过程中,我国的被遗忘权需要进行进一步场景化的界定,例如可以以个人信息来源不同而赋予当事人不同类型的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个人信息;言论自由;信息流通;合理期待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