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风险保障金的禁止规定与原由
(一)微观风险
(二)宏观风险
三、风险保障金的正当性与现实运用
(一)风险保障金缓解信息不对称而促进资本形成 (二)风险保障金的实证考察
四、风险保障金的国际监管经验
(一)美国: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
(二)英国:允许风险保障金,但有最低资本等要求
五、完善建议
(一)美国完全依赖信息披露的模式不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
(二)能等同于存款保险、证券保护基金等机制而完全放开
(三)英国附条件允许的模式可资借鉴
六、结论
(实习编辑:龙铖)
网络借贷平台风险保障金机制是指网贷平台在借款人发生信贷违约时向出借人先行偿付的资金安排,其旨在保障出借人的投资本金与利息权益,控制出借人的信贷风险,以促进网贷交易的达成。目前我国立法禁止风险保障金,将网贷平台严格限定为信息中介,虽然这有利于防控风险保障金蕴含的相关金融风险,但其依循了传统的管控型监管理念,没有充分考虑到风险保障金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经济功能和我国网贷行业的现实发展需求。因此,纸面上严格的禁令在现实中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网贷平台变相引入了各种风险保障金制度,在资金构成、存管方式、保障力度与转让规则等方面不尽相同,成为网贷行业的潜在风险隐患。我国应当在借鉴国际经验和考量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于风险保障金转变监管理念,既不能一概禁止,也不能完全放开,而是需要分类监管,疏堵结合,建立一个双轨制的创新型监管制度,提供不同的监管规则让网贷平台自由选择,即一方面继续采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而禁止风险保障金的监管路径,另一方面建立允许风险保障金的新轨,但引入最低资本要求等配套的监管规则,从而实现金融安全、金融发展和投资者保护的整体监管目标。
网络借贷平台;风险保障金;信息披露;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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