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让与通知的性质
(一)让与通知的性质
(二)有关意思表示之规则的准用
三、让与通知的构成
(一)让与通知之主体
(二)让与通知之相对人
(三)让与通知的方法
(四)让与通知的时间
(五)依次让与之让与通知
四、法律效果
(一)本条第1款之于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二)本条第1款后句的法律效果
(三)让与通知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四)本条规则之适用例外
五、证明责任
(助理编辑:张晓雨)
《合同法》第80条的规范意旨在于保护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利益。让与通知作为准法律行为之观念通知,准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让与通知之主体原则上应为债权人;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只能视为通知的一种特殊情形;债权让与公告本身不能视为通知或作为其替代方式。本条第1款前句规范的是债权让与之内部关系,后句则规范其外部效力。只要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让与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即使向债权的非归属方清偿亦为有效;通知之前债务人清偿的效力以及通知之后的表见让与制度也以债务人的保护为依归。在双重让与的处理上,应遵循 “先来后到”规则,并贯彻保护债务人的规范目的。
让与通知;债务人之保护;债权让与之外部效力;表见让与;双重让与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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