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磋商对等性障碍之类型化与合同法体系的变迁:比较法上的考察
(一)格式条款进路对民法典体系的挑战
(二)再法典化经验中消费合同缔约模式之定位
三、非常态缔约规则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体系性构造之可能
(一)我国现行法体系中格式条款进路之检讨
(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应否回应消费合同之缔约模式问题
四、民法典合同编中格式条款之具体规范的完善
(一)格式条款的界定
(二)格式条款的程序控制和内容控制
(三)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责任编辑:罗寰昕)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交换正义,现代合同制度开始从消费者进路或格式条款进路,关注由当事人之间磋商对等性障碍引发的非常态缔约规则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经历了从单行法回归民法典的过程;在再法典化国家,对消费合同的调整,亦部分或整体地由单行法晋级为民法典的内容。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就格式条款之规制,在体系化地整合现行法以及完善具体规范方面任务艰巨;而且,在合同编中回应消费合同之缔约规则问题,也不失为较优方案。
磋商对等性障碍;非常态缔约规则;格式条款;消费合同;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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