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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新桃换旧符:民法总则上的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

作者:李宇 上海财经大学 

第33928篇 《学术月刊》 2017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19/6/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律行为  #虚伪表示  #恶意串通  #无效法律行为

内容摘要

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规则,是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为无效规则的一种特例。恶意串通法律行为,不同于通谋虚伪表示。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行为,适用民法总则第154条,应为无效。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规则,具有诸多实益,不能被债权人撤销权等其他规定所取代。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区别于现行法上使用恶意串通概念但其适用范围或法律效果各异的规定。

关键词

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虚伪表示

结构框架

一、体系定位
(一)背俗行为之特例 
(二)恶意串通法律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
(三)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所为法律行为
二、规范实益
(一)恶意串通规定的独特意义
(二)恶意串通和债权人撤销权的竞合
三、概念区分 
(一)串通行为人之间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串通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
(三)串通行为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


(责任编辑:陈彦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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