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背俗行为之特例
(二)恶意串通法律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
(三)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所为法律行为
二、规范实益
(一)恶意串通规定的独特意义
(二)恶意串通和债权人撤销权的竞合
三、概念区分
(一)串通行为人之间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串通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
(三)串通行为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
(责任编辑:陈彦锟)
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规则,是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为无效规则的一种特例。恶意串通法律行为,不同于通谋虚伪表示。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行为,适用民法总则第154条,应为无效。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规则,具有诸多实益,不能被债权人撤销权等其他规定所取代。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区别于现行法上使用恶意串通概念但其适用范围或法律效果各异的规定。
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虚伪表示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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